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72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2條
第 六 章 附則
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 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得於必要 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 災區臨時住宅住戶與出借機關簽訂之借住契約,於辦理公證時,免繳公證 費用。但公證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及
第一百二十八條
所定費用,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2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建,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
第73條
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先行墊支。前項墊支之鑑定費…
第73-1條
毀損之住宅有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未依照建築法令規定施工情事者,各級政府應協助受災戶進行民事或刑事…
第74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
第74-1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第7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
← 第71條
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第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