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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2條

第 六 章 附則
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 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得於必要 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 災區臨時住宅住戶與出借機關簽訂之借住契約,於辦理公證時,免繳公證 費用。但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費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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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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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