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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4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 震所造成之災害,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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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