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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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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