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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3條

前條第一項訴訟所需鑑定費用,應由災民先行繳納者,由社區重建更新基 金先行墊支。 前項墊支之鑑定費用,於經法院判決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負擔之 範圍內,該災民之債權讓與於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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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