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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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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