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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 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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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