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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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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