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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範了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運作方式,目的是確保勞工退休金的妥善管理與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0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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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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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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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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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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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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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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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將成立日期、會址、委員、職員名冊及印鑑卡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會址、委員、職員及印鑑等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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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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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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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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