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7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事業單位派員兼任。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