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5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