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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指定公告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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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