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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公告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 五、廠區配置圖。 六、指定公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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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