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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18條
指定公告事業於本辦法施行前,經審核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仍屬有效。但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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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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