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