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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 二、飲用水水源。 三、灌溉渠道用水。 四、漁業養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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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