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前條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 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操作異常或意外事故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 (二)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 (三)排放廢(污)水超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或貯留能力,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 二、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