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