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 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 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 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污)水之作業。 四、依現場實際狀況,抑止或排除操作異常、設施故障及意外事故並啟動備份裝置。 五、依廢(污)水中污染物性質,執行適當的污染控制並減輕危害。 六、對受污染水體立即採樣分析水體水質,其分析項目應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溶氧、化學需氧量、導電度及其製程中含有害健康之物質。 七、於受污染影響範圍之虞之區域,分別選擇適當地點,每四小時執行一次前款採樣分析至承受水體恢復背景值為止;其水質分析結果應立即提供用水目的事業或管理單位。 八、鄰近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申請廢(污)水緊急納入或委託處理。 九、無法於主管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期間內排除污染行為時,應設置管線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污)水排放於第二條之承受水體區域範圍外。 十、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通知納管用戶,減少廢(污)水排放。 十一、應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或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 十二、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應設置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並妥善處理或委託處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如下:一、自來水水源。二、飲用水水源。三、灌溉渠道用水。四、漁業養殖…第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前條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第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一、立…第6條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第7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