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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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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