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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14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其廢 (污) 水 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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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
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
第52條
第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之。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
第15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
第1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者…
← 第13條
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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