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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其廢 (污) 水 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第52條第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之。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其他條文

第13條事業廢(污)水納入已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或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第15條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第16條事業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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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