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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51條

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 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 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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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