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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4條

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 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使用廢 (污) 水於上述場 所者,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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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