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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0條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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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