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第14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