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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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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8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
第十三條
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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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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