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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1條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避雷針之高度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應依照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八條第八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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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