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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 第7條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7條
每座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但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僅一人者,得設一處安全門;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者,每增加五人,應增設一處安全門。 前項安全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門應平均分配於建築物周圍。 二、每一作業人員至其最近之安全門,不得超過七‧五公尺,其作業地點至出口處,應通行無阻。 三、各安全門應分別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至走廊或其他建築。 四、安全門之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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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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