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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3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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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