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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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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第3條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第4條廠區內直接從事爆炸物製造流程之作業區域,應劃設危險作業區;其內之廠房及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第5條炸藥實驗室應以擋板相互隔離,操作處所應以擋牆(板)掩護,炸藥實驗室與廠房間之安全距離,依附表…第6條廠房結構及建材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但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第7條每座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但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僅一人者,得設一處安全門;室內作業人數在八…第8條製造工廠廠房之設施應依下列規定:一、如有發生爆炸性粉塵、煙霧或蒸氣之虞者,應設適當通風設備。…第9條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加設適當之沈澱池或水塘,將殘餘…第10條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第11條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避雷針之高度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應…第12條爆發試驗場及廢藥處理場應與庫區、住宅區、公共設施區及廠房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場地四週應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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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