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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 四、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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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第3條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第4條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左列二類:一、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第5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第6條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8條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第9條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第10條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第11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11-1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考試及格者,初任交通事業人員,其薪級…第12條公營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任用程序,由主管機關擬定報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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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