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第9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9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事業職務時換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