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第18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18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