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第4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4條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評分。各項評分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表之規定。 前項考成表,由事業機關(構)視業務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