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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9條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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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