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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3條

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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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