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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5條

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保管,專冊登記,並依其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填單送交各單位隨時洽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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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