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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4條

材料廠庫對於所存廢損器材,應按其類別,選擇可利用者與不可利用者分別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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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