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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6條

標售或價售呆廢器材時,應會同主管機構財務會計人員辦理,其價值如在審計稽察金額以上者,應專案報部核准再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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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