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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 ;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之期間內訂購 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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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