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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投資抵減證 明書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前完成安裝者,得於該完成日期截止前,向公 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但至遲應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安裝完 成,並於完成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或派員勘查屬實後,始得依本辦法 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前項申請延期,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 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其延長期限,得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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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