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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鐵路貨物承攬業:指經營鐵路承攬運送業務之事業。 (二)鐵路運輸業:指經營鐵路客貨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其他 有關營運事項之事業。 (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服務站等,供汽 車通行或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事業。 (四)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 車場之事業。 (五)汽車運輸業:指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大眾捷運業:指經營大眾捷運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 其他有關營運事項之事業。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 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九)電信業: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十)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船舶出租之事業。 (十一)港埠業:指在商港區域內經營船舶出入、停泊或貨物裝卸、倉儲 、駁運作業有關設施之事業。 (十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 之事業。 (十三)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 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 、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十四)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 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 報酬之事業。 (十五)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 、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 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 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七)空廚業: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 運送、裝卸之事業。 (十八)航空器維修業:指經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發給航空器維修廠檢定 證書,經營核准檢定類別之航空器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或旋翼 、無線電設備、儀器、附件與特業修護等之維護、修理及改裝之 事業。 二、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 能之設備或技術。 三、自動化設備:指具下列功能之一,而為提供勞務過程所需之設備: (一)自動進貨、裝卸貨功能。 (二)自動監測、檢校、檢貨功能。 (三)自動處理資料及運算功能。 (四)自動分類、包裝、輸送或控制功能。 四、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配合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電腦輔助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 套裝軟體。 五、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分類、配送或營運過程所產生 或回收之污染物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或規定之設備,包括 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油污染防治、毒性化 學物質污染防治、放射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或回收、土壤與地下水 污染整治、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設備。 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七、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廢棄物轉化為可 資再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或產品所需之設備。 八、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配合前款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十、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硬體、軟體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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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