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
有或承租之機房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服務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
經交通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
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
準。
設備或技術安裝地點有變動者,公司應即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報請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