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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 第15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權責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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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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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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