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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 第12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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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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