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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的組織、職責及業務辦理程序,以確保交通監理工作的順暢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組織規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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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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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 (以下簡稱各管制站) 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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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 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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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註│ ├─────┼─────────┼───────┼──────┤ │站長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稽查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書記 │委派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內一人俟現職│ │ │職等 │ │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合 計│一○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一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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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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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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