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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註│ ├─────┼─────────┼───────┼──────┤ │站長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稽查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書記 │委派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內一人俟現職│ │ │職等 │ │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合 計│一○ │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一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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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