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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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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3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各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干人。
第4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第5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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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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