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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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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