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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9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辦理。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之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之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及沒入物之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之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品、危險物品或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規劃。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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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