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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9條

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牌照管理及委託代檢業務之督導管理。 二、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管理。 三、監理業務之規劃及考核;行車安全規劃、教育、推廣、宣導及稽查業務之督導。 四、交通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與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及督導管理。 六、工(公)務車、教練車、考驗車輛與工程機械之採購規劃、保養維修及使用督導管理。 七、經收監理規費之督導管理。 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覆議。 九、民眾電話諮詢、陳情、派工與客服中心之規劃管理及業務推廣。 十、其他有關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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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